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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导手册汇编(二)2007-02-06
申报表填报、审核的具体操作
  (一)年度申报表及其附表(A类)
  企业年度所得税申报表(A类)由1张主表和18张附表组成,适用于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如实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企业填报。根据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纳税年度内已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企业,或在纳税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的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除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此外还应报送年度会计决算报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在填报、审核年度所得税申报表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个方面问题(为简便起见,以下把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分别简称为税法和实施细则):
  1.关于主表与附表的关系问题
  申报表主表是企业申报计税情况的综合反映,而附表则是反映主表申报项目数的具体归集、计算、调整情况。因此,在填报、审核申报表时要特别注意:
  (1)主表项目与附表项目的填写口径必须保持一致;
  (2)主表项目与附表项目的相关数据要保持同一性,不能出现逻辑错误。
  2.关于账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的关系问题
  账载金额是指企业根据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汇总或明细金额;依法申报金额是指企业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账载金额进行调整后的申报金额。前者是依会计制度规定,后者是依税法规定。也就是说,企业填报的账载金额与其相应报表、总账、明细账上的金额应当一致,如不一致应当要求企业附送相关说明材料。企业填报的账载金额与依法申报金额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两者之间有差异的,企业应在备注栏里简要说明。
  3.关于主表中有关数据的计算的问题
  年度申报表主表项目之间,其数据计算一般都有逻辑关系(特殊项目、情况除外),具体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利润(亏损)总额+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按规定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
  其中:“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是指企业在申报年度内“接受的非货币捐赠”、发生的“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和“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无法通过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下进行调整,而直接调增(减)企业计税收益(所得)或损失的数额。
  “利润(亏损)总额”中的“亏损额”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中的“调减额”用负数表示。应纳税所得额栏不允许出现负数,如果计算结果为负数,则应填写为“0”。
(2)一般情况下,主表上的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征收率)。
  但对于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如果其所属分支(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则其应纳税额必须通过A10表计算、汇总后填入。
  (3)一般情况下,应补退所得税额=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额-全年已预缴所得税额。
  但对于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应补(退)所得税额”,则必须通过附表A14表计算、汇总后填入主表。
  4.关于适用税率和实际征收率问题
  适用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企业所在地区或所属行业适用的相应税率,如申报企业符合税法第七条规定,其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相应填写24%或15%;实际征收率是指按税法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的企业,在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在减免税期内企业(地方)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如申报企业适用税率为24%,则其减半期内的实际征收率为12%。
  5.关于境外应补所得税额的计算问题
  境外应补所得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小于按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而应在我国境内补缴的差额。之所以单独设计此栏,主要考虑:一是主表中并没有合并计算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境外所得要按法定税率(33%)计算应纳税额,企业汇总纳税的税率是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而当其适用税率(或实际征收率)与法定税率不一致时,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必须单独按法定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税款后的差额就是境外所得应在中国境内补缴的税额,即填写在主表“28.境外应补所得税额”中的数额。
  6.关于政策性抵免所得税问题
  按照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目前该项目仅指企业购买国产设备经税务机关批准用于抵免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数额。企业在纳税年度发生上述抵免税额的,应在本栏目中反映。
  7.关于全年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额问题
  主表上的“全年已预缴地方所得税额”分别来源于第四季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A1表)第18行和第19行的数据。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季度预缴,包括第四季度的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全年预缴情况进行审核,企业预缴数额有变动的,应以调整后的实际预缴数填报。
  8.关于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问题
  这次修订后的申报表增加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目及相应附表,目的是为了解决企业因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税法规定需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及应补退所得税申报问题。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不管是企业自行调整还是税务机关审核、检查发现的)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企业以前年度的盈亏和所得情况。但在本栏目或相应附表反映的,仅指企业应按税法规定需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所得及应补退所得税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发生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按税法规定可直接并入汇缴纳税年度计算纳税的不属上述范畴。企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及重新计算的当年度应纳税所得和补退税情况,应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填报。在填报、审核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栏目及相关附表时,应注意所属年度损益调整后,对企业其他年度的亏损弥补、优惠减免、获利年度计算及应税情况等方面的影响。
(二)《营业收入表(A01)》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取得的业务收入和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重的情况。表中5、6、7行仅适用于生产性企业填列。
  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是指企业经常性的、主要业务所产生的收入,一般占企业收入的比重较大,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产生较大的影响;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非经常性、兼营的业务所产生的收入;生产性企业是指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所列举的行业企业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生产性行业企业;生产性收入是指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2条规定的行业而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非生产性收入是指生产性经营收入以外的收入。
  表中逻辑关系如下:
  (1)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即:4=1+3;
  (2)生产性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比例=生产性收入/(生产性收入十非生产性收入)×100%。即:7=5/(5+6)×100%。
  (3)表中第1行“主营业务收人”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1行“主营业务收入”相关数据保持一致。
(三)《营业成本(支出)明细表(A02)》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成本及其他业务支出情况。按现行行业分类,表中列示了五个主要行业,企业可根据所从事的行业填报本表中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不在五个行业之内的,其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统一在其他项目下反映。如果企业主营业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业的,可按本表所列行业分别填报。并将不同行业的相关数据汇总到本表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支出的合计栏。
  主表“2.主营业务成本”的数据来自本表第76行“主营业务成本”的“账载金额”和“企业依法申报金额”。
(四)《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为销售商品、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情况。表中所列项目与企业管理费用明细账和营业费用明细账上的科目基本一致,企业应逐项如实填写。企业发生的不在本表所列项目之内的上述费用,统一在本表其他栏目下反映。
  表中主要栏目填写口径如下:
1.福利费。填写企业根据国税函[1999]709号相关规定在提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和计提两项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外实际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支出。
  2.退休保险基金。填写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
  3.医疗保险基金。填写企业按相关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4.总机构管理费。填写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向其总机构支付的同本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管理费;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应附报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总额、分摊依据和方法的证明文件,以及注册会计师的查账报告。
  5.上缴管理费。填写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部门、协会支付的管理费。
  6.销售佣金或手续费。填写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佣金或手续费,应根据税法规定附送企业合同、协议、合法凭证及详细说明,否则应自行依法调整;属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境外佣金,需经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在税前扣除。
  7.保险费。填写企业在营业费用和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保险费用。
  8.交际应酬费。填写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交际应酬费。
  9.税金及附加。填写可以列入费用的税金,如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印花税等。
  10.无形资产摊销的“依法申报金额”。填写A0301表第1行第3栏金额。
  11.筹办费摊销。填写A0301表第8行第2、3栏金额。
  12.坏账损失。企业税前列支的坏账损失应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项目,按新会计制度企业可以计提,但应按照税法规定自行依法调整税前可以扣除数额。
  从事信贷、租赁行业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后,按照年末放款余额(不包括银行间拆借),或者年末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应收款项的余额,计提不超过3%的坏账准备,从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信贷、租赁行业以外的其他企业,一般情况下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对那些应收账款余额比较大的企业,需要计提坏账准备的,仍按《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若干业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1]165号)第九条的规定执行。
  13.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其所支付的工资、福利标准和所依据的文件等有关资料备案;以后年度工资、福利费支付标准没有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重复报送;支付标准发生变化的,应在办理年度所得税申报时将标准变化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4.主表“4.营业费用”和“5.管理费用”数据来自本表第25行的“账载金额”和“企业依法申报金额”。
(五)《无形资产表、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表(A0301)》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该表是《管理费用、营业费用明细表(A03)》的附表,相关数据应与A03表一致。同时,企业不在A03表反映的上述摊销情况,也应填列在本表中,并应在备注栏中做简要说明。
  本表的主要栏目填写口径如下: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提供劳务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等。
  2.长期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含一年)的各项费用。包括筹办费、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其中“筹办费”虽然按财务制度规定可在企业开业后一次性计人管理费用,但按现行税法规定仍应按5年(经营期低于5年的按实际经营期)摊销。
  3.其他长期资产。是指企业不在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下反映的其他长期资产摊销情况。
  4.原值。是指各项资产的历史成本;历史成本有变动的,应以调整后的为准。
  5.账载金额、企业依法申报金额。均指各项资产本年摊销金额。
  6.逻辑关系。1=2+3+4+5+6;7=8+9+10+11;13=1+7+12。
  本表第1行第3栏数据应与A03表第19行第5栏数据相一致。
  本表第8行第2、3栏数据应与A03表第20行第4、5栏数据相一致。
(六)《固定资产折旧情况表(A04)》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本纳税年度全部固定资产增减及其折旧情况,既包括直接成本中的固定资产增减及其折旧情况,也包括间接费用中固定资产增减及其折旧情况。
  本表按折旧方式不同分为两大类,一类为直线法;另一类为非直线法,包括“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企业应根据其实际采用折旧方法,分别如实填报。企业采取“非直线法”计提折旧,应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根据税法规定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本表主要项目填写口径如下:
 1.固定资产分类。
  ——企业采用直线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可按税法实施细则第35条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分三大类填写,其中:
  (1)房屋、建筑物,是指供生产经营使用和为职工生活福利服务的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范围如下:
  房屋,包括厂房,营业用房,办公用房,库房,住宿用房,食堂及其他房屋等;
  建筑物,包括塔,池,槽,井,架,棚(不包括临时工棚,车棚等简易设施),场,路,桥,平台,码头,船坞,涵洞,加油站以及独立于房屋和机器设备之外的管道,烟囱,围墙等;房屋、建筑物的附属设施,是指同房屋;建筑物不可分割的,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通气,通水,通油管道,通讯,输电线路。电梯;卫生设备等。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的范围如下:
  火车,包括各种机车,客车,货车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车上配套设施;
  轮船,包括各种机动船舶以及不单独计算价值的船上配套设施;
  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包括各种机器,机械,机组,生产线及其配套设备,各种动力,输送,传导设备等。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范围如下:
  电子设备,是指由集成电路,晶体管,电子管等电子元器件组成,应用电子技术(包括软件)发挥作用的设备,包括电子计算机以及由电子计算机控制的机器人,数控或者程控系统等;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包括飞机,汽车,电车,拖拉机,摩托车(艇),机帆船,帆船以及其他运输工具。
  ——企业采用非直线方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填写采用非直线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类别(名称),并应将所采用的具体非直线折旧方法在备注栏中说明。
  2.年初固定资产原值。填写企业本纳税年度年初的固定资产实际数额。
  3.“本年增加值”和“本年减少值”。分别填写企业在本纳税年度新投入使用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数额。
(七)《财务费用表(A05)》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财务费用收支情况。包括应当作为期间费用的利息支出、利息收入、汇兑损失、汇兑收益以及相关手续费、现金折扣及其他财务费用等;表中利息支出、汇兑收益均指未扣除利息收入、汇兑损失前的数额。
  企业借款用于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或者无形资产的受让、开发,在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应计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原价;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利息支出及因注册资本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应依法调整。合理的借款利息,指按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填写本表时应注意:
  1.表中利息收入、汇兑收益用负数表示。
  2.表中行次逻辑关系。12=1+2+3+4+5+6+7+8+9+10+11。
  3.本表第12行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6行相关数据一致。
(八)《注册资本到位情况表(A06)》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注册资本的到位情况,目的是为了审核、判定企业是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及相关利息可否列支问题。根据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不到位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60号)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利息列支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60号)的规定:一是外方实际投入的资本未达到规定比例的企业不得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二是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其借款发生的相应的利息部分不得列支,计算公式如下:
  不予列支利息=未到位注册资本额X应到未到天数×借款月利率÷30天。
  本表主要栏目填报口径如下:
  (1)注册资本总额。填写企业批准证书上注明的注册资本总额。
  (2)时间。按企业合同、章程上注明的入资时间分别填写。
  (3)应到位注册资本。填写合同约定的中外双方入资时间所规定的应到位的注册资本额。
  (4)已到位注册资本时间。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中外方注册资本金实际已经到位时间填写。
  (5)已到位注册资本金额。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实际已经到位的注册资本金填写,为中外方到位资本合计数。
(6)外方已到位注册资本时间。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注册资本金外方实际已经到位时间填写。
  (7)外方已到位注册资本金额。按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中验明的外方实际已经到位的注册资本金金额填写。
  (8)应到未到位注册资本。指截止本纳税年度末,企业合同、章程约定的注册资本与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之间的差额。
  (9)应到未到位天数。填写自注册资本应到位时间起至本纳税年度末止应到未到的累计天数。
(九)《营业外收支情况表(A07)》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的情况。表中所列各项与企业营业外收支明细账的科目基本一致。企业发生的不在本表所列项目之内的,可在本表其他项目下反映,重要项目可添加在本表项目栏下的空行上。
  表中主要项目填写口径如下:
  (1)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填写企业在涉及补价情况下的非货币交易中取得的收益;企业取得的收人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计税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者估定。
  (2)固定资产盘亏、处置固定资产损失、非常损失。填写企业固定资产盘亏或处置时发生的损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常损失,需按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数额在税前扣除。
  (3)计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填写企业当年提取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减值准备;企业计提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4)罚款、滞纳金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各项罚款、滞纳金支出,企业违法经营和各项税收的罚金、罚款及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5)捐赠支出。填写企业发生的各项捐赠支出,企业用于中国境内公益、救济性质以外的捐赠,不得在税前扣除。
  (6)已计人“其他业务收入”中的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不再在本表“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反映。
  (7)本表第25行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9行相关数据一致。
 (十)《其他损益明细表(A08)》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营业利润、营业外收支净额以外的投资收益和补贴收入等情况。
  本表主要填写口径如下:
  1.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对外(货币)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
  2.补贴收入。是指企业按规定实际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或按销售量或工作量等依据国家规定的补助定额计算并按期给予的定额补助,以及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其他形式的补贴。
  3.企业当年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本表中以负数表示。
  4.企业计提的各项“减值准备”、“跌价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
  5.表中行次逻辑关系:9=1+7+8。
  6.表中第9行第1、2栏数据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10行相关数据一致。
(十一)《年度亏损弥补情况表》(A09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在本年度弥补情况及留待以后年度可弥补亏损的情况。企业在进行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无论盈利或亏损,均需填报本表。企业相关年度亏损和盈利额、已弥补的亏损额以及未弥补的亏损额发生变化的,应按调整后实际数额填报。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
  (1)年度。第一年至第五年,填写本纳税年度上溯前五年的年度,填写时依公历年度顺序填写。
  (2)亏损或盈利金额。填写依照税法规定调整后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亏损或盈利金额;亏损额以负数表示。
  (3)已弥补过的亏损额。填写每一年度当期亏损额用其以后四个年度盈利额弥补过的金额。
  (4)本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填写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尚未弥补或未弥补完的亏损额需用本年度盈利额弥补的金额;该金额应小于或等于本年度实际盈利额;如本年度为亏损,则弥补额为零。
  (5)可结转下一年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填写按税法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可弥补的亏损额。
(十二)《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情况调整汇总表》(A10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和计税调整情况。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均应填报本表。
  本表项目、内容虽然不多,但对汇总、合并申报纳税且分支机构(营业机构)适用不同税率的企业,其申报项目之间的关系及计算过程较为复杂。在填报、审核本表中要注意把握两点:
  1.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规定:上述企业应当合理地分别计算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不同的税率缴纳所得税。有盈有亏,盈亏相抵后仍有利润的,应当按有盈利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发生亏损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当以该分支机构(营业机构)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其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的,再按该分支机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其弥补额应当按为该亏损营业机构抵亏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所适用的税率纳税。
  2.根据国税发[2000]152号文第三条规定:上述企业某些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发生亏损,首先应用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若没有相同税率机构的盈利,可用与亏损机构相近税率机构的盈利进行弥补。
  为便于填报审核,现将计算方法简要归纳:
  本年度各分支机构按相近税率原则先进行横向弥补,弥补后还有盈利的机构再按相近税率原则弥补自己以前五年亏损,弥补后仍有盈利的再次按相近税率原则弥补其他机构本年度无利润的以前五年亏损,弥补完成后盈利的机构再按先借先还、相近税率先还原则按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本表主要项目填写口径如下:(为便于理解,结合例子说明,例题见后面)
  (1)表中第一、二行利润(亏损)额栏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填写各A1001表中相同适用税率机构的利润(亏损)总额的加总数和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其合计数应与主表A的第12、13栏金额相等。
  (2)表中第三行弥补本年度不同税率的亏损弥补额:是指本年度盈利的分支机构用其利润额去弥补本年度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如例题2001年度的情况,15%税率的机构盈利300万元,去弥补24%税率和30%税率机构的亏损额。
  (3)表中本年度亏损额被不同税率盈利弥补的亏损额:是指本年度本分支机构的亏损额被本年度盈利的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弥补的亏损额。如例题2001年度的表中,24%税率的机构亏损200万元和30%税率的机构亏损80万元,被15%税率的机构弥补300万元。
(4)表中依法结转以前年度的亏损额:是指本年度可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额。如例题2002年度的表中,2001年度30%税率的机构亏损100万元,被15%税率的机构弥补80万元,还有20万元亏损填写此行。
  (5)表中以前年度弥补适用其他税率机构的亏损弥补额:是指以前年度盈利的分支机构去弥补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的亏损额。如例题2002年度的表中,15%税率的机构填写的300万元。
  (6)表中以前年度被不同税率机构盈利弥补的亏损额:是指以前年度亏损的分支机构被盈利的不同税率的各分支机构弥补的亏损额。如例题2002年度的表中,24%税率机构的220万元和30%税率机构的80万元。
  (7)技术开发费税前加成扣除:填写A11表第一行第二栏数据。
  (8)按分配方式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负责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的营业机构不能合理地计算各营业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填写本表1—9栏数,只须填写A1002表中的相应金额。
  (9)适用税率:填写机构所在地的适用所得税税率。
  (10)实际征收率:填写机构所在地实际征收率。
  (11)地方所得税适用税率:填写汇总纳税机构所在地适用的所得税税率。
  (12)地方所得税实际征收率:填写机构所在地实际征收的地方所得税税率。
  (十三)《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所得税情况表》(A1001表)
  本表主要反映汇总(合并)企业各分支机构(包括总机构)或营业机构年度经营情况;在中国境内设有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机构合并申报纳税的外国企业均应填报本表。企业境外分支机构不填报本表,自行附表说明。
  企业在填报本表时,应同时将本表报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并附送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的有关财务报表。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如下:
  1.纳税年度。填写公历年度或经税务机关批准所采用的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满十二个月的会计年度。
  2.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名称。填写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办理工商登记的名称。
  3.本表行次逻辑关系如下:
  (1)5=2+3+4;
  (2)6=1-2-3;
  (3)10=6+7+8+9-4。
(十四)《总、分支机构或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表》(A1002表)
  本表适用于不能合理地计算各分支机构、营业机构应纳税所得额的汇总(合并)申报纳税的企业。企业在汇总、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其应纳税所得总额,应当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确定的营业收入比例、成本和费用比例、资产比例、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数额的比例,在各营业机构之间合理分配。需同时报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的分摊方法及计算依据。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如下:
  (1)应纳税所得总额。填写各总分支机构应纳税所得总额,应与年度申报表(A)类第16行一致。
  (2)各不同税率的机构按相应依据计算的比例的合计应为100%。
(十五)《其他应税项目调整明细表》(A11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直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其他应税项目的情况,如:技术开发费、接受的货币捐赠、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债权人豁免的债务等;已通过相应收入、成本、费用、营业外收支及其他损益等项目进行调整的,不在本表反映。
  本表主要栏目的填写口径如下:
  1.技术开发费。(此条有变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依法申报金额”填写按有关规定在所得税税前的加成扣除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对其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再按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时,在申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当年度编制的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
  (2)技术研究人员情况;
  (3)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4)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情况;
  (5)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企业报送的上述资料时,应按照国税发[1999]173号及其补充规定的要求,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要求及没有提供上述资料的,其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得进行加计扣除
 2.其他应税项目调增(减)额。调增时,用正数表示;调减时,用负数表示。
  (1)接受的货币捐赠。是指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应一次性计人企业当年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2)接受的非货币资产捐赠。是指企业接受的非货币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货物)捐赠,按合理价格估价计入有关资产项目,同时作为企业当年度收益,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所发生的亏损后,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数额较大,企业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3)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以实物或无形资产以及其他非货币资产向其他企业投资的,其资产投资认定的价格超过原账面净值之间的差额,应视为财产转让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取得上述收益,如果净收益数额较大,可由企业自行选择确定,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平均转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并应在相应期间的年度所得税申报中对有关收益额及分期结转额的情况做出说明;企业一经确定结转年限后,不得变更。
  (4)债权人豁免的债务。是指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企业偿还的应付未付款,包括债务重组收益,应计人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5)其他。企业发生的表中所列以外的其他应税项目的调整在本栏目反映。
(十六)《外国税额扣除计算表》(A12表)
  本表是根据税法第12条,实施细则第84条、85条规定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正确计算、反映有来源于中国境外所得且已在中国境外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其本年度的实际外国税额扣除额、按税法规定可结转下一年继续扣除的余额以及应补缴的境外所得的税额。
  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口径如下:
  (1)本表所列各项,除本年度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外,均指按税法有关规定计算的金额,包括企业境外应税所得的计算。
  (2)表中“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中第一至第五年所填金额,系自本年度上溯五年每年未扣除完的余额;“本年度”填写本年度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即:13=7。
  (3)本年度应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即第15栏的数字应与第14栏或第6栏的数字相一致:当14>=6时,则15=6;当14<=6时,则15=14。
(4)结转以后年度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额,填写本年度上溯四年尚未扣除完的境外已纳所得税税款的余额;“结转以后年度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的计算,应以第15栏“本年度应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依次减除第一年、第二年直至本年度可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后的余额,按可结转的年度依次填列。
  (5)当本年度应扣除的境外所得税额合计数小于本年度境外税额扣除限额时,即当15<6时,其差额就是企业本年度来源于境外所得应在中国境内补缴的所得税额。
(十七)《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年度申报表》(A13-A、B)
  本表是反映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表,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均应填报本表。
  在本纳税年度内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单一业务往来的应填报A表;企业与其关联企业发生多项业务往来的应填报B表。
  企业在本纳税年度内,与两家或两家以上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的,应分别填写申报表。
  “企业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情况”中应填写的金额,均按实际收取或支付的货币金额单位填写,并应注明货币种类和单位。
  (十八)《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情况表》(A14表)
  本表主要反映企业因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重新计算当年度应纳税情况及应补退税情况。凡存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而且对以前年度应税情况需进行调整的企业业应填报本表。企业发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需填报本表的,应将有关情况事先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填报。
  本表主要栏目填写口径。
  (1)年度。填写企业以前年度损益发生调整的所属年度。
  (2)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填列对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有影响的以前年度损益调整额,调增时以正数表示,调减时以负数表示。
  (3)所属年度应纳所得税情况。填写企业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结果数据,若依税法及有关规定已作调整的,按调整后数据填写。
  (4)可弥补亏损额。填写经调整后按税法规定可在所属年度弥补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包括以前年度结转的亏损额和所属年度发生的亏损额。
  (5)已缴企业所得税额、已缴地方所得税额。第4、6栏填写企业在所属年度已缴纳的企业、地方所得税数额;第12、17栏填写申报前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合计数和地方所得税合计数。
(虎斋主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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